浅谈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地点约定问题
发布时间:
2016-11-05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交货地点约定问题
在买卖合同条款拟定中,货物交货地的约定是合同组成重要条款之一。但在日常交易行为中,买卖双方出于某种相互信任而对货物交割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由此产生的纠纷较多,在这里,笔者就该条款的法律风险作一简要分析和说明。
一、《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收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货物交付地点约定的重要性。如果合同约定了,货物交付到约定的地点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才转移给买方;如果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方还将承担卖方交货前的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额外风险。尤其对我们施工企业来讲,如果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卖方可能要求我们承担货物运输、货物保险和装卸等额外费用。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卖方愿意送货到指定地点,但如果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或货物灭损而导致买方不能及时收到货物以致延误工期等情况,买方是不能向卖方主张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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