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16-12-05
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进项发票催收不足 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支付预付款时都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的施工单位在和供应商签订材料合同时,预付条款中没有要求对方提供相关专用发票,也有的施工单位预付材料款中长期大额挂帐,发票催收不到位,造成进项不足抵扣销项,税负率明显上升。施工单位在营改增后应把握资金流出与发票流入的对等关系。
二、开票金额视同主营业务收入 在销售企业,开具销项发票一般等同于业务收入,以取得向对方索要款项的凭据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来处理,但施工企业的业务收入是按工程形象进度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形象进度确认收入,并非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施工企业应走出开票视同收入的误区,准确按完工百分比核算收入,确保会计信息的合理性。
三、计税标准随意确定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标准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并不是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为依据。是否符合简易还是一般,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对方要求确定,合同评审时应准确掌握计税标准,避免履约风险。(郁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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