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指南
发布时间:
2017-09-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指南
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5)1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设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施备案。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相应条款的填写说明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使用,以便后续顺利完成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合同备案工作。
需备案的施工合同,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合同选用填写2013版承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填写2003版分包合同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5. 工程内容
说明: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应与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保持一致,不可产生冲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
6. 工程承包范围
说明: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说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依据:建筑法第九条。
计划竣工日期
说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依据: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
工期总日历天数
说明:1.应与中标工期一致。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三、质量标准
说明:1.应与中标质量承诺标准一致。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
说明:1.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2.合同价格形式
说明:1.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8条。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项。
五、项目经理
说明: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其他施工管理人员。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七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3.苏建规字〔2015〕1号。4、苏建建管〔2015〕701号。
十、签订地点
说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依据:法释〔2009〕5号第四条。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后生效
说明: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依据: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四十七条。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苏建规字〔2015〕1号。6、苏建建管〔2015〕701号。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3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说明: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规程,建筑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施工图纸以及设计文件所载明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说明:(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说明: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说明: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7联络
说明: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说明:1.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2.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书忠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职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按《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网上备案。4.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3.苏建规字〔2015〕1号4、苏建建管〔2015〕701号。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说明:1.一般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2.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按《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网上备案。
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2.苏建规字〔2015〕1号。3 苏建建管〔2015〕701号。
5.工程质量
5.1.1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说明: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按质论价条款,可提出“创优质结构”“创市优”、“创省优”、“创国优”的具体创建目标,并依据2014年《江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费率区间明确取值。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说明: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依据:1.苏建价〔2005〕349号 第十一条。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2.2。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说明: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活动有序、高效、科学合理进行的重要保障。
依据: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7.5工期延误
7.5.1(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说明:通常可约定的情形有:1.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造成工期延误;2.甲供材不能按时供应或甲供材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说明:(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0.4变更估计
10.4.1变更估计原则
说明: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说明:1.单价合同调整苏建价〔2008〕67号文。2.如合同中无约定,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调整。
依据:1.苏建价〔2008〕67号。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说明:1.应按与招标文件一致。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7.1.3条。
12.1.2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说明: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说明: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说明: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说明: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1.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2.2
12.2.2预付款担保
说明: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2.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依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1.7。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执行。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3.2计量周期
说明:计量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说明: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12.4.1付款周期
说明: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说明:1.监理人(造价咨询企业)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造价咨询企业)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造价咨询企业)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造价咨询企业)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监理人(造价咨询企业)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造价咨询企业)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发包人未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5.发包人未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说明: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应由承包人编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同时工程质量验收必须合格的,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说明:(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应与附件三中的缺陷责任期一致)
说明: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该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
依据:建质〔2005〕7号,第2条第3款。
15.3质量保证金
说明: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0.4仲裁或诉讼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说明: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2.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依据:1.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2.法释(1999)19号第六条。
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质量保修期限
说明: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传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提示:(上述填写说明的序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条款相对应)
按上述合同条款与业主协同以后,就需要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网上合同备案,我们还会将整理“网上合同备案操作说明”,以供大家在备案操作前先熟悉流程,准备好相关的所需材料。(市场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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