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召开《社会保险法》宣贯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11-04-22
2011年4月11日,市相关局、园区、企业派人参加了由启东市人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的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座谈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黄永平出席会议。
《社会保险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起施行。
会议要求各主管部门应抓好宣传工作,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充分了解熟悉这部法律精神实质,认识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它是强制性的,如用人单位不缴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五种:1、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0%、员工承担8%);2、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8%,员工承担2%+60元/年大病基金);3、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1%,员工不承担);4、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承担1%);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承担1%,员工不承担)。希望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学习《社会保险法》,熟悉法律政策,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全体自招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黄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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