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范围的变化
发布时间:
2018-06-14
危大工程范围的变化
2018年5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行补充,并明确了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自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2018版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办质【2018】31号文,从危大工程范围、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专家论证内容、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监测方案内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专家库管理九个方面的内容,对原【2009】87号文作了修订,使得这个管理规定更加契合工程实际,可操作性更强。
其中关于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围的定义变化,通过列表对比如下。表中标注红色的,是建办质【2018】31号文件中新增加的文字描述;标注蓝色的,是原【2009】87号文中有的,但是在建办质【2018】31号文中取消的文字描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三条,关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描述有这样一段话,“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也就是说,危大工程的范围除了建办质【2018】31号文附件 内容以为,项目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补充危大工程范围。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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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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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87号 |
建办质【201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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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
一、基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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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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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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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脚手架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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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爆破工程 |
五、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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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 |
六、暗挖工程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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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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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9】87号 |
建办质【201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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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基坑工程 |
一、深基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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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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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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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脚手架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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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除、爆破工程 |
五、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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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 |
六、暗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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