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缺陷责任期”看项目质量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7-03
从“第二缺陷责任期”看项目质量管理
六月,上半年综合大检查如约而至。检查苏州罗氏项目工程资料时,在合同中发现了一个新名词:“第二缺陷责任期”。在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中,只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即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何为“第二缺陷责任期”,查询了造价等相关资料,均没有对该词的解释。
在随后的项目检查中,我向项目经理陈经理抛出了这个疑问。他告诉我:“这个规定给予了业主更大保障,也给自己的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项目约定第一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在第一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对其进行返修,修复完成后的12个月便是‘第二缺陷责任期’。”听完他的解释,我想:“如果质量一直存在缺陷,第二缺陷责任期无限延长,收回质量保证金遥遥无期。但反过来,他们敢同意这个条款,一定对自己施工质量有十足的信心。”
陈经理介绍,他们对项目质量的管理有一套严格甚至苛刻的制度。从项目开始设立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定项目质量管理程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ITP计划,详细规定了各阶段、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每一个过程合格、可控,最终结果毫无疑问是合格的,施工的质量也令人满意。
我们的检查印证了陈经理的话,无论专项施工的编制审核、技术交底落实、BIM的应用还是施工机具的检测、日常质量的巡检、工程实体质量都在项目部的有效控制内。
检查结束,我们对陈经理的介绍深信不疑。通过这样严格的把控,项目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质量缺陷,更不会出现“第二缺陷责任期”。(陆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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