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发布时间:
2019-03-29
车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具体规定如下: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车票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未注明旅客信息的客运发票、定额发票是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的。
财务人员应该准确把握税务政策,及时调整账务处理方式,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经营利润。(秦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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