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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王之焕)

建设工程合同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签约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形成的风险,即签订了不该签订的合同;二是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即由于条款不严谨、不全面、不平等、不可控而形成的风险。然后做好风险防范, 从施工企业角度看,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合同无效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签约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无法追究违约责任。如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超越自身资质承接工程情形的,将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防范措施】作为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没有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要充分知晓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积极采取措施补正合同的效力,控制风险。

  二、发包方履约能力不足或信誉不良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发包方履约能力不足将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甚至可能出现因工程款支付困难导致工程烂尾的情形,造成施工企业亏损严重、信誉受损的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审查发包人建设所需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是否提供履约保函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包人经营情况,了解其是否存在信用不良记录。通过启信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查询其涉诉和被执行情况、有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工程承包范围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对承包范围、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甚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防范措施】对于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应由设计、技术人员与造价人员共同界定;在约定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时,需要结合图纸、招投标文件进行。

  四、工程质量约定不明或不规范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将不存在的优良质量标准约定为验收标准,将应由建设单位申请评选的奖项约定为验收标准,导致工程完工后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从而引发质量违约争议或工程款结算争议。

  【防范措施】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尽量约定具体的国家、地方、行业质量标准作为质量验收标准,避免约定不明确或其他不规范的奖项标准。

  五、价格条款及价格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合同价格风险范围约定不明,或虽作约定,具体调整方法不明确,影响施工企业工程款收益,易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尽可能明确约定价格形式。无论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应约定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应予以明确约定。

  六、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工程进度款通常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提交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拨付数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约定,导致争议发生,影响工程的施工。

  【防范措施】1、明确约定进度款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时间及发包人未按约支付的违约责任。2、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审核程序,明确发包人审批或提出异议的时间及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七、工程验收和结算约定不明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因工程验收和结算约定不明或程序混乱等导致发生纠纷;施工合同中因对工程结算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未作具体约定,导致结算拖延。

  【防范措施】1、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资料要求等内容,同时验收完成后的结算时限、方式和结算金额确认等也应当具体细化;2、明确约定工程结算报告提交后的答复期限;3、进一步明确约定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4、在专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超过答复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报告载明的价款。

  八、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过高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合同既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又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旦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条款的适用没有明确标准,易发生争议,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违约金约定过高且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将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高的违约金。

  【防范措施】1、首先约定发包人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2、违约金与赔偿金应明确具体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3、对自身的违约责任,约定合理金额的违约金并设置违约金最高限额条款;4、避免重复对同一行为或者事实设定两个及以上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争议条款约定不当,将可能导致约定无效,甚至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纠纷解决期限延长等不利后果。

  【防范措施】1、应明确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出现同时约定两种方式;2、如选择仲裁,须以书面方式,并准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3、如选择诉讼,只能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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