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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孟浩然)

慎重约定付款条件以防范收款风险


  慎重约定付款条件以防范收款风险

  2012年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普遍面临资金压力,对施工企业而言,无疑对工程款收款产生巨大风险。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施工企业收款方面的纠纷将随之增加。近期我所代理了一起2024新澳门管家婆(以下简称“启安公司”)与特灵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的正是关于工程款的收款问题。我所魏飞律师、万士旭律师作为启安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全过程。

  案情简介:

  案件涉及的工程项目为业主方上海广电NEC显示器有限公司的节能改造工程,空调公司作为工程总包方与业主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启安公司作为安装工程的分包方与总包方空调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办法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启安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内容并验收后,迟迟无法收款,因此委托本所代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空调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

  经过代理律师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及团队的案件讨论,该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分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满足的问题。分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办法的支付时间节点设定为四个:即安装合同签订后、主要材料进场后、节能验收合格后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同时设定了总包方空调公司向分包方启安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为“必须以完全收到业主方所支付相应部分的项目款为前提,否则有权推后相应款项的支付”。分包合同中工程价款支付约定对作为分包方的启安公司而言十分不利。

  案件开庭审理中,我方作为原告与被告方空调公司就该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后被告方考虑到诉讼风险,我方考虑尽快收回工程价款减少时间成本及经济损失,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我方得以顺利将欠付的工程价款收回。

  律师评析:

  一、尽量不要在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中设置“工程款支付以业主支付工程款为前提”等类似条款。

  此类约定在法律上定义为附条件法律行为,多出现在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所附条件的目的是将总包单位的收款风险转嫁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无需代业主承担垫付工程款的风险;作为分包单位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总包单位可能以条件不具备为由拒付到期工程款。

  作为付款方的总包单位而言,一方面免除了己方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款延付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又为分包单位追讨工程款设置了诸多障碍,也正因此,在实践中被总包单位广泛采用,甚至滥用。其对分包单位而言,具体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与业主在总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约定不清楚,难以知晓总包单位与业主的工程款是否到期、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第二,分包单位难以掌握业主方是否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包单位的信息,而总包单位往往以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第三,总包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怠于向业主主张到期工程款,即便分包单位可以代为行使追偿权但无形中却增加了诉讼难度和成本;第四,总包单位即使得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也借故拖延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此类约定对作为分包单位的施工企业而言十分不利,而且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无疑都面临着较重的资金压力,此类约定很可能会更频繁地出现在分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坚决抵制类似约定,以免承担巨大的收款风险。

  二、警惕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节点约定不明或难于证明的潜在风险。

  上述案件中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设置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节点为“安装合同签订后、主要材料进场后、节能验收合格后和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第一个时间节点易于证明外,其余时间节点相对而言均存在难以证明的诉讼风险。具体为:“主要材料进场后”,主要材料具体指什么材料,哪些为主要?“节能验收合格”,节能验收是指分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验收,还是指总包方与业主方的验收,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均不明确?

  反映在上述案件的产生的直接影响为,本工程作为分包方的启安公司承接的仅为设备安装工程,安装工程完成后还涉及软件系统安装等其他工程的施工,节能验收需待全部完工验收后方才进入整体的工程节能验收,且节能验收的双方及标准仅在总包方与业主方的总包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本工程节能验收分12次历时一年之久。对作为分包方的施工单位而言,此约定存在巨大风险:首先,不能明确节能验收的主体方为哪些;其次,不能明确节能验收的标准及流程;最后,无法知晓节能验收的结果。进而,对催收工程款产生巨大潜在风险。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短期内面临的资金压力,短期内恐难以改变。此种背景下,建设单位作为付款方,往往会设置比较苛刻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收款风险随之加剧。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慎重约定付款条件把控收款风险,或将成为施工企业的“必修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魏飞万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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