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企业是不是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
2014-03-13
建筑劳务企业是不是劳务派遣?
----写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
“劳务派遣”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在法律中作出了特别规定,而2014年1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专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来规范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这一制度一直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我也特别关注。细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比照自己所处的施工企业,隐约感到建筑劳务企业与劳务派遣总有着不一样。
建筑劳务企业究竟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呢?带着这样一个疑问,我仔细地查阅了一些资料:
首先建筑劳务企业的运作模式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劳务企业,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劳务费用结算标准和办法。
劳动力组织,即招用工人数量、条件等由劳务企业决定,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劳动力管理,一般是劳务企业负责,总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直接安排单个劳动力进退场;总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劳务企业工人不具备约束力;总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根据劳务协议约定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用,不能参与决定劳务企业内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的分配。
而建筑劳务企业如何有资格参与劳务招标呢?它必须有自己严格资质要求标准,在申请建筑劳务企业的时候,必须符合每个专业劳务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持证率、劳务业绩、机具设备等要求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取得不同的资质等级。因此,可以看出建筑劳务企业是不同于劳务派遣企业,只对注册资本作了规定。
按照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企业分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三大类。如果将建筑劳务企业视为劳务派遣单位,对施工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一定的不利因素。较长一段时期以来,施工企业推行组织结构调整,管理层与作业层分开,特别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鼓励低资质建筑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有的施工企业为了改善职工队伍结构和控制项目人工成本支出,内部成立劳务公司,既满足项目劳务需求,又满足政府关于使用农民工的有关规定。
由此看来,建筑劳务企业只是“外包内作”的加工企业,而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它是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适用合同法。
劳务派遣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都有着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共同点,而且由于施工生产的季节性、流动性等原因,建筑劳务队伍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建筑劳务企业在总承包企业中标劳务后再组织劳动力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工人在施工现场的工作安排、产品质量控制等基本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这也是将建筑劳务企业视为劳务派遣组织的主要因素。
看来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要首先认识到建筑劳务企业不是劳务派遣,再不断规范,加强管理,使之消除劳务派遣痕迹,成为建筑企业“外包内作”方式下的加工企业。(人力资源部 吴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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